2021年8月19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越南的滌綸紗線(或滌綸短纖紗線)[Polyester Yarn(Polyester Spun Yarn)]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chǎn)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其中中國涉案產(chǎn)品的稅額為4~124美元/公噸,印度尼西亞涉案產(chǎn)品的稅額為65~191美元/公噸,越南涉案產(chǎn)品的稅額為281美元/公噸;同時對尼泊爾的涉案產(chǎn)品作出反傾銷否定性終裁。印度對涉華滌綸紗線反傾銷終裁建議征稅情況如下:福建金磊紡織有限公司的稅額為4美元/公噸;福建省長樂金沙港紡織有限公司的稅額為63美元/公噸;晉州市博奧紡織有限公司的稅額為118美元/公噸;晉州市浩裕紡織有限公司的稅額為124美元/公噸;其他生產(chǎn)商的稅額為124美元/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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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芳香族化合物或雜環(huán)化合物的乙酰乙?;苌铮ˋceto Acetyl Derivatives of aromatic or hetrocyclic compounds),別名芳基化物(Arylides)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中國的涉案產(chǎn)品基于到岸價(CIF)征收反傾銷稅。具體稅率如下:青島海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為24.79%;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26.64%;其他生產(chǎn)商為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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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2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fā)布通報第44/2021-Customs(ADD)號稱,終止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粘膠短纖維(竹纖維除外)(Viscose Staple Fibre excluding Bamboo Fibre)現(xiàn)行的反傾銷措施,本通報自官方公報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3月19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進行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2016年8月8日,印度第一次延長對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涉案產(chǎn)品反傾銷稅的期限至2021年8月7日,隨后于2021年6月30日,印度將該措施延長至2021年10月31日。2021年7月31日,印度商工部對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否定性終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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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的60旦以上粘膠長絲紗線(Viscose Rayon Filament Yarn above 60 deniers)作出反補貼否定性終裁,建議不對中國的涉案產(chǎn)品征收反補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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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fā)布公告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5月19日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和泰國的鄰苯二甲酸酐(Phthalic Anhydride)作出的反傾銷終裁,決定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chǎn)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即中國為40.08美元/公噸,印度尼西亞為59.83美元/公噸~90.11美元/公噸,泰國為63.06美元/公噸~134.91美元/公噸,韓國的反傾銷稅為41.26美元/公噸~140.17美元/公噸與財政部稅收局于2009年12月31日發(fā)布的通報第152/2009-Customs號所征稅的差額部分(前提是本案稅額高于2009年152/2009-Customs號所征關(guān)稅)。自本公告發(fā)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chǎn)品正式征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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