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印度財政部發(fā)布公告,決定調整部分進口鋼鐵產品貿易救濟措施。涉及中國產品的措施調整情況包括:2021年2月2日至9月30日暫停對合金鋼棒材、非鈷制高速鋼、鍍鋁鋅合金鋼板征收反傾銷稅,暫停對熱軋和冷軋不銹鋼板征收反補貼稅;不再延長對不銹鋼冷軋板卷的反傾銷稅。同日,印財長在公布新一財年預算報告的講話中表示,近期全球鋼鐵價格急劇上漲導致印度國內中小微企業(yè)和下游行業(yè)面臨嚴重困難,因此希望通過降稅措施擴大進口,降低企業(y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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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1-苯基-3-甲基-5-吡唑啉酮作出反傾銷終裁(1-Phenyl-3-Methyl-5-Pyrazolone),建議從2020年6月9日起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的最后1天開始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為4.89美元/千克的最低限價(Reference/Benchmark Price)與進口商品報關價(Landed value,前提是低于最低限價)的差額部分。2019年12月23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1-苯基-3-甲基-5-吡唑啉酮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20年4月13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1-苯基-3-甲基-5-吡唑啉酮作出反傾銷初裁。2020年6月9日,印度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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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黑色墨粉(Black Toner in powder form)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從2020年8月10日起對中國、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中國生產商邯鄲漢光辦公自動化耗材有限公司和中船重工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稅額均為1167美元/噸、中國其他生產商為1458美元/噸,馬來西亞生產商的稅額為1568美元/噸,中國臺灣地區(qū)生產商的稅額為159美元/噸。2020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臺灣地區(qū)和馬來西亞的黑色墨粉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20年6月18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黑色墨粉作出反傾銷初裁:2020年8月10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涉案產品開始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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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聚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oethylene,簡稱PTFE)作出反規(guī)避肯定性終裁,裁定中國出口至印度的棒、薄膜、管件、螺紋密封帶等聚四氟乙烯制品存在規(guī)避聚四氟乙烯反傾銷措施的行為,故建議對中國聚四氟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及有效期同樣適用于聚四氟乙烯制品,即征收2637美元/公噸的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2年7月27日截止。2020年6月19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聚四氟乙烯啟動反規(guī)避立案調查。審查中國的聚四氟乙烯是否經過改變即以聚四氟乙烯制品出口到印度以規(guī)避反傾銷措施。2004年7月27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聚四氟乙烯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05年7月25日,印度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05年10月17日,印度開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稅額為無損害價格7.78美元/千克~8.50美元/千克與進口報關價(landed value)之間的差額部分。2010年7月26日,印度對中國聚四氟乙烯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1年8月24日,印度第一次延長對中國聚四氟乙烯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征收2.48美元/千克~3.87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2016年7月8日,印度對中國聚四氟乙烯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7年6月23日,印度對中國聚四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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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Aniline)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中國涉案產品從2020年7月29日起征收反傾銷稅,其中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36.90美元/噸,除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生產商為121.79美元/噸。2020年1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20年6月12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作出反傾銷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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