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應(yīng)印度本國企業(yè)NOCIL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韓國、泰國和歐盟的N-(1,3-二甲基丁基)-N'-苯基對苯二胺,橡膠助劑PX-13[N-(1,3-dimethylbutyl)-N'-phenyl-p-phenylenediamine(also known as PX-13)]發(fā)起反傾銷調(diào)查。涉案產(chǎn)品的海關(guān)編碼:381239項下的產(chǎn)品以及29215120、29215130、 29215190、38121000、38122090、38123100、38123910、38123920、38123930和38123990項下的部分產(chǎn)品。 本案的傾銷調(diào)查期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12個月)、損害調(diào)查期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以及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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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fā)布第07/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12月26日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亞克力板(Acrylic Solid Surfaces,海關(guān)編碼:39205111、39205119、39205199、39206390、39219039、39269069以及35069999。以下產(chǎn)品不在本案的征稅范圍內(nèi):a-純亞克力板, b-家具裝飾和車輛包裝用丙烯酸層壓板和PET/PVC薄膜 ,c-聚酯實體面材, d-改性丙烯酸實體面材。)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中國的涉案產(chǎn)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涉案生產(chǎn)商Shandong Kelesi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和Shanghai Sailisi Industry Development Co., Ltd.Shandong Branch均為0、其他中國生產(chǎn)商均為0.18美元/千克。 涉案產(chǎn)品描述如下:100%亞克力實體面材、純亞克力實體面材、Corian板、Hi-Macs亞克力板、PMMA制成的Montelli亞克力板、PMMA板、Staron亞克力實體面材、Krion甲基丙烯酸樹脂實體面材、甲基丙烯酸樹脂片。該措施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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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應(yīng)印度國內(nèi)企業(yè)Balaji Speciality Chemicals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大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臺灣地區(qū)、沙特阿拉伯和歐盟的乙二胺(Ethylene Diamine,海關(guān)編碼292121項下的產(chǎn)品以及29212100項下的部分產(chǎn)品)發(fā)起反傾銷調(diào)查。 本案的傾銷調(diào)查期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12個月),損害調(diào)查期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以及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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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6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的充氣子午線輪胎(New/Unused Pneumatic Radial Tyres with or without tubes and/or flap of rubber (including tubeless tyres) having nominal rim dia code above 16' used in buses and lorries/trucks)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繼續(xù)對中國的涉案產(chǎn)品征收反傾銷稅,稅額為452.33美元/噸,有效期為3年。 2016年5月3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的充氣子午線輪胎發(fā)起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2017年8月1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17年9月18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fā)布第45/2017-Customs (ADD)號通報,決定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涉案產(chǎn)品征收245.35~452.33美元/噸的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2022年3月30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的充氣子午線輪胎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diào)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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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的鍛造鋁合金車輪或合金車輪[Cast Aluminium Alloy Wheel or Alloy Road wheels(ARW)]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肯定性終裁,建議修改涉案產(chǎn)品的反傾銷稅,對經(jīng)由出口商中信戴卡集團出口的5家生產(chǎn)商,將其反傾銷稅從0.08美元/千克提高至1.073美元/千克,具體如下:浙江今飛凱達輪轂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為0.08美元/千克;浙江曙光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為0.08美元/千克;山東雙王鋁業(yè)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為0.34美元/千克;經(jīng)由中信戴卡集團出口的生產(chǎn)商:1.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2.三門峽戴卡輪轂制造有限公司,3.秦皇島戴卡興龍鍛造車輪有限公司,4.秦皇島興龍輪轂有限公司,5.濱州盟威戴卡輪轂有限公司,反傾銷稅為1.073美元/千克;除上述生產(chǎn)商之外的其他生產(chǎn)商反傾銷稅為2.15美元/千克。2012年12月10日,印度對原產(chǎn)于中國、韓國和泰國的鑄造鋁合金車輪或合金車輪發(fā)起反傾銷調(diào)查。2014年6月9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15年5月22日,印度財政部發(fā)布通報第21/2015-Customs(ADD) 號,決定對上述國家涉案產(chǎn)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分別為中國1.37~2.15美元/千克、韓國1.18美元/千克和泰國1.06美元/千克。2018年8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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